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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阳住建〔2018〕18号)

来源:阳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8-09-10 11: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精神,决定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不高于职工月缴存额(单位+个人)的7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计算,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分别申请提取。

(二)规范提取条件

1.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对购买第三套(或更多)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中心系统数据为依据,计算套数从2018年1月新系统上线后的信息数据为准)。

2.对于同一人在12个月内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和多人6个月内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3次或以上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异地购房的,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4.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尚有公积金贷款余额未还清的,不可办理销户提取,可按正常归还本息规定审批提取,提取后公积金余额不足壹仟元的,可同时办理公积金个人账户结清销户。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对以下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优化审核流程:

(一)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的,贷款为纯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还贷款记录

(二)职工在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用再出具《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即办即批,实时到账。

(三)职工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状态为退休封存的,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提取手续,即办即批,实时到账。

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一)对使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退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三)做好跨部门、跨地区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协查,共同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记录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到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四、加强内部管控

(一)将审核工作贯穿到提取业务全过程,不能仅停留在提取资格一次审核。在提取期内也要增加核查、抽查工作,尤其在公积金中心取得新的信息查询渠道之后,要对已审核通过的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

(二)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缴存职工个人信用档案。

(三)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记录随资金转移接续而转移。

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公积金中心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减少缴存职工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多跑路的麻烦,使缴存职工办事更方便。市公积金中心要积极主动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相关信息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同时要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六、开展集中治理

    做好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清理工作。对已发现并查实的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的中介或其他组织的情况,要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协助对其依法惩治。

七、加强政策宣传

正面引导缴存职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要将反面案例公开,以案说法,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阳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

阳江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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