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 阳江市政策 / 正文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来源:阳江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4-09-26 13:56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广东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

  第三条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由公积金中心驻各县(市)管理部负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应当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本章业务的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1

第三章缴 存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或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即11日至1231日)的月平均工资,于7月份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由缴存单位填好调整表格,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得高于20%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每年的调整时间为7月份。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九条单位因连续两年亏损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按单位现行的缴存比例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按正常的缴存比例缴存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