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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联合督察调研组对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督查调研情况的通报(粤建房函[2005]521号)

来源:阳江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1-12-18 11:48

2005-11-23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改办:

今年9月14-16日,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广东省及广州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调研。督查调研组听取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广州、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了有关资料,与我省部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进行了座谈,并就主要问题与省政府领导,广州、东莞市政府领导交换了意见。现将国家联合督查调研组对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督查调研情况通报如下:

一、国家联合督查调研组对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评价

督查调研组认为,2OO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来,广东省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稳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积极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贷款业务得到较快发展。具体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取得成效。200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后,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进行了统一部署,并转发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认真制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建设部九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O号)中关于“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全省20个(不含深圳市)地级以上城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广州铁路分中心,72个县(市)组建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目前新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各项制度和操作程序,为全国实现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新组建的管委会有效地履行决策职能。全省2O个地级以上市(除深圳市外)组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基本符合“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并按要求制定了管委会章程、议事决策程序等相关制度。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基本能够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事项,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履行决策职能。

(三)住房公积金业务有较大的发展。广东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扩大归集覆盖面,提高归集率,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速度位居全国前列,2002年以来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人数和缴存余额分别以年均5.1%和58.5%的速度增长,个人贷款规模以年均超过60%的速度增长。截止今年7月底,全省实际参加住房公积金职工达352.26万人,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金额达630.56亿元,累计个人提取226.71亿元,归集余额403.85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总额195亿元,个人贷款余额132.16亿元,累计支持16.29万户职工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2002年至2004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15.11亿元,业务支出10.29亿元,三年增值收益48200万元,共提取风险准备金18787万元,用于政府廉租住房补充资金20922万元。广州、东莞等城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范。

(四)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正在抓紧建设。省建设厅积极建设住房公积金监督信息系统,经省财政厅批准投入资金398万元,去年下半年正式立项,今年已全面启动,目前软件开发已初步完成,进入安装和调试阶段,预计今年10月收集各市基础数据并开始试运行。广州、茂名、潮州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了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和广州、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专线对接。全省住房公积金数据大集中系统建成运行后,即可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适时监控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人民银行和银监局通过参加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了对管理中心各项业务的监督。

(五)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的回收工作取得进展。广东省对20OO年以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目前已追回资金13.96亿元,尚有2.74亿元未收回。目前,各有关市政府已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可能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尚未还清贷款的单位正在抓紧追收。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有较大增长。截止2005年7月底,广东省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902708万元(其中,凭证式国债320528万元,记帐式国债582180万元)。至2005年6月底止,已兑付国债538822万元(其中,凭证式国债130200万元,记帐式国债408322万元)。

二、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联合督查调研组认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组建工作与《条例》、《通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目前,全省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没有彻底完成,大部分城市管理中心未对经办网点实行内部授权管理,部分城市资产移交工作没有完成,管理中心分支机构负责人没有正式任命。广州铁路分中心实行单独运作,编制由铁路部门下达,均与《条例》、《通知》和温家宝总理讲话提出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有差距。

(二)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尚未全部收回。截止2005年7月,全省目前仍有2.74亿元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未收回。其中,广州市16232万元,茂名市4700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待进一步加强。广东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为352.26万人,覆盖率为46.13%,低于全国58.73%平均水平,部分城市的区、县(市)及镇政府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职工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与广东省在全国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深圳市至今没有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贷款方面,全省个人贷款余额132.16亿元,个贷率为32%,处于全国落后位置,低于全国45.16%的水平,有的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过低,个人贷款程序复杂,贷款经办时间过长(有的城市长达两个月),汕头、揭阳、汕尾市至今没有开办个人贷款业务,潮州市仅发放了71万元贷款,个贷率为0.21%,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没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职工解决住房方面应有的作用。

(四)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未能充分履行决策职能。部分城市管委会成立以来,没有充分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职责,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决策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另外,大部分城市管委会形成的决议没有按照相关要求上报省监管部门备案。

(五)国债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结果,韶关、湛江市使用住房公积金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79456.7万元,被证券公司质押,存在资金损失风险。

三、国家联合督查调研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一)加快机构调整速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推进力度,加快资产移交、干部任命速度,确保机构调整到位。广州市管理中心要尽快完成铁路分中心机构调整,各城市管理中心与分支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和《通知》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并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实行内部授权管理,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二)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的回收力度。《通知》对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的回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尚未收回的2.74亿元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加大催还款工作力度,切实落实还款渠道。全省要尽快将剩余的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全部收回。对于管理中心取得的抵债资产要督促采取措施尽快变现,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足以抵补欠款的,管理中心要继续追偿,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

(三)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扩大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率。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在全省范围内逐步统一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要推动城市的区、县(市)镇政府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快研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问题,拿出解决办法。管理中心要树立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加强覆盖率较低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地务工人员归集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明确的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目标和计划,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科学的确定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限,力争用两年的时间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个人贷款方面,各管理中心要认真分析当地住房市场的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研究,取消政策障碍,合理拟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简化公积金个贷手续,缩短贷款时间,充分发挥公积金的政策性优势,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汕头、揭阳、汕尾市要立即开办个人贷款业务,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有的作用。管理中心要注意提高贷款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和抵押、担保、保险、贷款责任等制度,特别要加强贷款后期检查工作。

(四)充分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职能。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决策部门责任重大,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委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有关制度。监督各城市管委会的职责履行情况,督促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职责。另外,要注意及时总结各城市管委会好的工作方式、方法,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各城市管委会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管委会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学习、调研,不断提高管委会的决策水平。

(五)采取措施确保质押国债资金安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督促韶关、湛江市管理中心密切关注被质押国债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回收资金。

广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