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3-2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广州分行:
为加强对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17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快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基本框架
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基本框架包括全省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部省联网和省市联网的监管系统、省的公积金网站(信息发布和公众查询)三大部分。所有数据的要求均按《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设区城市业务数据标准》(见附件,下称《数据标准》)执行。各部分系统内容是:
(一)全省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将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础数据包括归集(提取)业务管理、贷款业务、财务管理等三部分数据(个人明细账目和管理账目),以市管理中心为单位,全部汇集到省的数据库,省的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可以对各市中心的业务进行管理和监控。
(二)部、省、市监管系统:省、市的业务管理系统实行专线实时联网,定期更新数据,省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全省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对各市公积金中心的业务数据进行实时监控。省业务系统与建设部监管系统实行专线实时联网,接受建设部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我省各市公积金中心业务数据和全省业务汇总数据的实时监控。
(三)省公积金网站:以省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为基础,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并接受对个人公积金情况的查询。
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要求
(一)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省建设信息中心协助做好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2006年4月底前应完成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和监管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工作,并投入运行;2006年8月底前完成公积金网站的建设并投入运行。
(二)省与各市的系统联接统一使用省的政务网专线。各市公积金中心应在2006年4月15日前开通与省数据业务系统的联接专线,并确保24小时正常运行。已经建立管理系统的市公积金中心,市的管理系统与省数据业务系统并网运行;未建立管理系统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使用省业务数据系统平台,在省业务数据系统内处理管理数据。各城市代码由省建设厅统一提供。
(三)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将2006年3月31日以前的所有历史数据,在今年4月底前导入省的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未建立管理系统的市公积金中心应与业务承办银行协商,通过有效的方式把数据传送至省数据库。
(四)从2006年6月1日起,全省数据集中业务系统全面投入运行。已经建立信息系统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每天下午6时前将当天全市的公积金业务数据传送至省数据集中系统。没有建立信息系统的市中心,应当登陆省数据大集中系统的服务器进行业务数据操作。
(五)全省使用统一的业务和监管系统的数据接口标准,按《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在省数据集中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后,争取2006年6月1日前开通省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与建设部监管系统的联结,接受建设部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实时监控。
(七)在省数据集中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后,争取在2006年8月1日前开通省公积金网站,接受公众查询。
三、各市、各部门及相关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一)各市公积金中心要抓紧建设和完善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省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实现与省监管系统的对接工作。管理中心业务数据库必须包含本市业务经办网点的信息;业务数据库的信息要满足省监管系统的要求;各管理中心要根据省制定统一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落实监管系统需要的相应软硬件设备,做好与省监管系统的连接,确保按省规定的时间开通。暂时没有条件建立本市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按时使用省的业务系统处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省监管系统所需有关公积金业务数据。未建立本市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要按时将公积金的业务数据导入省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保证全省监管系统的正常运作并发挥其监管作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大力支持。
各市、各部门及相关机构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方面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建设厅或省建设信息中心反映。
附件: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设区城市业务数据标准(略)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