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9-12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2004年度的管理自我测评,于今年9月25日前把测评结果报省建设厅、财政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金管[2005]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运作,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将对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的业务管理工作试行考核。请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自我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建设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并组织考核工作。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财政部。
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
(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第八条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的;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先进: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O%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5O%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1.5‰的;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的;
(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的;
(七)住房公积金与其他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的;
(八)未与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的。
第十条每年2月底前,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的测评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建设部、财政部,其他设区城市管理中心报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同时送管委会。
第十一条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与同级财政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照本考核标准,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有关资料,结合管理中心的自我测评结果,分别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其他设区城市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管理中心的初步考核结果予以公示,结合公示情况予以确认并通报。
第十三条对被评为先进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中心应在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建设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同意后进行整改。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第十四条每年4月30日前,省、自治区将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和整改情况报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撤销该管理中心的考核结果,对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六条参加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可视情节轻重,由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可以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核计分方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分为42分,每项指标标准分值为6分)
二、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分为58分,共分5类。考核内容有一项属实的,按所示计分方法扣分,每一类扣分不超过15分)
总类 | 具 体 考 核 内 容 | 计分方法 |
(一)机 构 与 制 度 建 设 | 凡《条例》规定事项未按规定报请管委会审议或未执行管委会依法做出的决议 | 每发生一项扣3分 |
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 | 每发生一个扣3分 | |
未按“四统一”原则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 | 每发生一个扣3分 | |
未按规定建立财务会计、稽核或审计、贷款审批、岗位目标责任、档案管理、考核与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 | 每项扣3分 | |
未按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封存、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国债、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 每项扣3分 | |
(二) 缴 存 、 提 取 、 使 用 管 理 | 未按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每发生一项扣3分 |
未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账户 | 每发生一项扣3分 | |
未按规定对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 每发生一项扣2分 | |
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 每发生一项扣2分 | |
无充分理由,拒绝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 每发生一笔扣3分 | |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未与分支机构、经办网点联网 | 每发生一个扣3分 | |
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未收回、且回收不力(以年回收率100%为计分基础,年回收率为当年回收额与年初贷款余额之比) | 每低于10%扣3分 | |
未设立专门执法人员 | 扣3分 | |
涉及贷款的有关部门未实行集中办公,未开展“一门式”、“一站式”、“一条龙”方便职工的服务方式 | 扣3分 | |
未按规定建立购买国债决策程序和内部制约机制 | 扣3分 | |
总类 | 具 体 考 核 内 容 | 计分方法 |
(三)执 行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 未按规定与分支机构、经办网点实行统一核算 | 每发生一个扣3分 |
未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 | 扣5分 | |
未进行分账核算管理 | 扣5分 | |
未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 扣3分 | |
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执行 | 扣5分 | |
未按规定实行管理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 扣5分 | |
未按规定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 | 每发生一次扣3分 | |
未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 每发生一项扣3分 | |
未按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 | 扣3分 | |
审计报告反映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 | 扣5分 | |
(四)接 受 监 督 | 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 每发生一次扣2分 |
未按规定将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 扣3分 | |
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 | 扣3分 | |
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 | 扣3分 | |
未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或整改不力 | 扣5分 | |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 扣3分 | |
未建立并开通住房公积金公共查询系统 | 扣3分 | |
未与职工、单位、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 每发生一次扣2分 | |
未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扣3分 | |
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不正常运行累计达1个月以上 | 扣3分,每增加一个月,再扣3分 | |
总类 | 具 体 考 核 内 容 | 计分方法 |
(五)其 他 | 未充分利用媒休、网站、电信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 扣3分 |
住房公积金管理档案未经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 扣3分 | |
管理中心会计、审计或稽核、审贷、计算机、档案、统计等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持相应的专业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上岗 | 每发现一人2分 | |
未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承诺,服务不规范、不透明 | 每发现一项2分 | |
群众对管理中心服务质量方式投诉超过10次,且情况属实 | 扣3分 |
有关考核指标解释:
1、“当年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是指考核年度内单位缴交并存入管理中心存款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
2、“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是指考核年度末的在职职工人数与当地上一考核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考核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包括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
在职职工人数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人数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为准。
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累计向职工个人发放的、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数额。
4、“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后的数额。
5、“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是指考核年度内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数额。
6、“上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是指上一考核年度内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数额。
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1个月(不含)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及6个月(含)以上的全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还本金之和。
8、“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金额后的数额。
9、“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考核年度内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
10、“当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余额”是指考核年度内每月末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