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字[2004] 31号)
2004-3-3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现就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它与职工户口是否在本城市无关,与单位所有制性质无关。只要是在职合同制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停薪留职、临时工除外),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国务院《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依法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不按规定建立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补缴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没有达到5%最低缴存比例的地方,要在2004年内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高到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0%。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实行。在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内,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决定缴存的具体比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当地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各市也要对实行年薪制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人员实行最高缴存额限制,具体额度由各市确定。
四、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资料经承办商业银行初审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贷款资格,批准贷款额度,下达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文件,职工个人与承办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有条件的城市,职工个人也可把申请资料直接送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经办网点。贷款额度由各市根据当地房价、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
五、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发布)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实行属地政策。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统一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七、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和承办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要求承办银行及时准确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业务资料和数据信息,积极支持和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八、各地原出台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