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一、政策出台的目的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家庭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我市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51267-2017)。
三、《贷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内容体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家庭为单位,限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体现“房住不炒”原则;规范贷款流程,优化服务效率,明确受理和审批时限,提升办理效率;夯实风险防控力度,保障资金安全,严格审核条件,加强贷后管理,防范骗贷和资金风险;可灵活偿还贷款,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允许变更还款账户或提前还款;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降低购房成本;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水平,优化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阳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贷款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办理,贷款担保,贷款偿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九个章节共四十六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有5条,分别说明了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审批和管理的主体职责以及承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
(二)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共有6条,明确贷款对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借款共同申请人须符合的条件等。
(三)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共4条,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组合贷款等相关规定。
(四)第四章贷款办理共5条,明确贷款的办理程序、申请办理需提供的材料、贷款申请的受理期限、贷款审批的期限、触发轮候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等。
(五)第五章贷款担保共6条,明确贷款的担保方式、抵押登记、抵押物价值的确定、抵押物的保管、监督检查与处分限制、开发商对预售商品房需承担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以及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等。
(六)第六章贷款偿还共4条,阐述了贷款本息归还的管理规定。明确市公积金中心对贷款应还本息的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原则和还款方式、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及约定还款账户的要求。
(七)第七章贷后管理共8条,阐述了贷后管理的管理规定。明确公积金贷款的提前收回、贷款发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逾期偿还贷款、提前还款、贷款相关变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解除抵押等的处理或办理措施,以及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管理。
(八)第八章法律责任共4条。阐述了未履行借款合同或出现其他违约、违规骗取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违规或失误操作以及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等的法律责任。
(九)第九章附则共3条。阐述了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或工作指南,本办法未尽事宜的执行和施行时间等规定。
四、主要问题的解答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如何规定?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专项用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作为借款的共同申请人,但个人信用状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
(三)什么情况下才可共同申请贷款最高额度?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及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父母、子女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执行共同申请贷款最高额度。
(四)缴存人家庭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次数是多少次?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缴存人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缴存人家庭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
(五)家庭自住住房的套数怎么认定?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缴存人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依据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认定。
(六)哪些情形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为非自住住房的(如:商铺、商住、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度假公寓等);
2.缴存人家庭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3.缴存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缴存人家庭仍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5.缴存人家庭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购买的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注明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建造、翻建的自住住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超过6个月的;
7.借款申请人的自住住房为集体土地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等依法不得抵押房产的;
8.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难以处置,存在明显变现风险的;
9.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申请人3年内单笔贷款或单张贷记卡有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1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1.被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情形。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合理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际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及抵押物价值等情况综合确定,同时原则上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申请人年龄、还款能力、抵押物的剩余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实际的贷款年限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年限,不超过抵押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如何执行?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当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各受理网点的信息和业务办理所需提供材料请查看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十一)住房公积金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轮候发放公积金贷款。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哪些?哪些人可作为贷款的保证人?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以抵押或抵押与保证组合的方式提供担保。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当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用于贷款抵押。
保证人应当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和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十四)贷款批准发放后,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会有哪些影响?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因个人原因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年(12个月)以上的,从次年7月起在同期同档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0.1%,直至恢复正常缴存。
(十五)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四十条,借款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佐证材料等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终止发放、提前收回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住房数量的真实情况等方式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其失信记录,在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之日起3年内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金已发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对逾期仍不退回资金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骗贷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借款人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或恶意逃避债务,非法转移抵押物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