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取条件 |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的,可申请提取。 |
办理时限及提取额度 |
1.提取额度:缴存人可按物业费发票的实际发生支出提取本人的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我市同期每平方米物业费的最高收费标准。 2.办理时限:每套自住住房每年最高可提取12个月物业费,缴存人每次办理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须间隔6个月以上。 (注:如自住住房已通过买卖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原产权人不得再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新产权人可申请提取,其提取间隔时限自申请提取之日起计算。) |
所需材料(提供原件) |
首次提取提供: 1.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利人优先绑定,可变更绑定); 3.物业费发票; 4.配偶等共有产权人同意绑定的知情同意书及身份证; 5.提取人为不动产权利人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佐证材料; 6.不动产权利人为未成年子女的,其父母申请提取时,须提供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佐证材料。 历次提取提供: 1.身份证; 2.物业费发票。 |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