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
缴存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预售商品住房,且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报备手续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
提取时限及额度 |
购买同一套预售商品住房,以缴存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的,各提取申请人必须同时一次性亲自办理,提取额度不超过预售商品住房认购书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
所需材料 |
提取人提供: 1.身份证明; 2.提取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原件); 3.预售商品住房认购书(原件); 4.预售商品住房认购定金收款凭证(原件);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独 生子女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
其他补充材料(提供原件) |
预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办妥网签合同及备案手续15个工作日内提交); 2.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网签合同及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一并提交)。 |
提取人为所购房屋产权人父母、子女的,须提供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
配偶、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须提供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关系证明材料。 |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须提供的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