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
缴存人、配偶、有赡养义务的亲属患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缴存人、配偶、有赡养义务的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特殊门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度烧伤;2、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多发性硬化症;27、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28、植物人;29、系统性红斑狼疮;30、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31、原发性心肌病;32、重症肌无力;3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34、坏死性筋膜炎;35、终末期肺病;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特殊门诊疾病:耐多药肺结核、活动性肺结核、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非放化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纤维化、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糖尿病、糖尿病黄斑水肿、C型尼曼匹克病、肢端肥大症、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帕金森病、癫痫、多发性硬化、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高血压病、肺动脉高压、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克罗恩病、肝硬化、溃疡性结肠炎、银屑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腹透/非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脑瘫等。 |
提取时限及额度 |
提取时限:在就医证明材料发出时间3年内申请提取,逾期不再受理。 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部分)。 备注: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收费票据金额-城镇居民医保中可报销的高额医疗保险金额(高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二次补充保险)。 |
所需材料(提供原件) |
(一)重大疾病提取材料 1、身份证; 2、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出院小结(住院记录); 4、医疗收费票据;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医疗保障局打印的已报高额保险的医保报销清单;异地就医结算的,提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单; 6、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材料。 (二)特殊门诊疾病提取材料 1、身份证; 2、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3、医疗住院保险结算单或医疗保障局打印的已报高额保险的医保报销清单;异地就医结算的,提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单; 4、特殊门诊表; 5、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材料。 |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须提供的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