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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对冲协议)办理指南

来源:阳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01-22 20:58

办理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阳江市范围内贷款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并申请了住房贷款的。

提取时限及提取额度

1、办理好《借款合同》手续或首付款提取后办理好《借款合同》的,可到公积金中心窗口阳东、阳西、阳春管理部窗口签订《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还贷本息,且历次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所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

2、职工配偶及职工父母、子女办理时可同时签订一份协议,也可分别签订协议。

3、办理签约的职工需本人到场签名盖指纹。之前提取过,有《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职工需要携带《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对冲及提取规则

1、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部分,于每月还款日发起自动对冲,用签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抵扣还款额,个人公积金账户最低保留余额为100元,如在发起对冲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余下未对冲的部分金额从职工还款银行账户扣除

2、纯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于每月1520日期间发起自动按月提取,自动将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到还款银行卡,按月提取额度以职工上一个月实际还款本息总额为限,最低保留余额为100元。

3、组合贷款的职工,针对同一笔贷款可同时签订公积金贷款对冲协议和商贷按月还贷提取协议,公积金余额会优先进行公积金贷款还贷对冲,剩下余额再进行商贷按月还贷提取。

4、签约职工每月应自行留意个人公积金账户或还款账户中的余额情况,如发现余额不足应及早自行还款,避免发生贷款逾期。

办理地点

1、中心阳江市东风二路6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54-60号窗口

2、阳东管理部阳东区始兴北路4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4-56号窗口

3、阳春管理部阳春市东湖广场二期政务服务中心五楼38-40窗口

4、阳西管理部阳西县宏业路42号粤丰广场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5—37号窗口

所需材料(提供原件)

一、购买一手房的:

1、身份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首付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4、《借款合同》(另有《抵押合同》的还需提交《抵押合同》);

5、商贷最近1期(或以上)还贷记录(公积金贷款不需提供)未开始还款的提供《还款计划表》(商贷还款计划由银行提供)

6、之前提取过,有《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职工需要携带《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7、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补充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的:

1、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书》(银行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红印);

3、契税完税证明

4、增值税发票;

5、《借款合同》(另有《抵押合同》的还需提交《抵押合同》);

6、商贷最近1期(或以上)还贷记录(公积金贷款不需提供)未开始还款的提供《还款计划表》(商贷还款计划由银行提供)

7、之前提取过,有《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职工需要携带《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8、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补充材料。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银行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红印);

3、《借款合同》(另有《抵押合同》的还需提交《抵押合同》);

4、商贷最近1期(或以上)还贷记录(公积金贷款不需提供)未开始还款的提供《还款计划表》(商贷还款计划由银行提供)

5、之前提取过,有《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职工需要携带《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6、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补充材料。

四、翻建或加层扩建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书》和新《不动产权证书(银行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红印);

3、《借款合同》(有《抵押合同》的还需提交《抵押合同》);

4、商贷最近1期(或以上)还贷记录(公积金贷款不需提供)未开始还款的提供《还款计划表》(商贷还款计划由银行提供)

5、之前提取过,有《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职工需要携带《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6、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补充材料。

、大修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书》(银行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红印);

3、《工程预算书》;

4、《借款合同》(另有《抵押合同》的还需提交《抵押合同》);

5、商贷最近1期(或以上)还贷记录(公积金贷款不需提供)未开始还款的提供《还款计划表》(商贷还款计划由银行提供)

6、之前提取过,有《支取/提取公积金登记证》的职工需要携带《支取/提取公积金登记证》;

7、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补充材料。

其他补充材料(提供原件)

提取人为房屋产权人配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

提取人为房屋产权人父母、子女的,须提供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配偶、直系亲属共同购、建房的,须提供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须提供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