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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来源:阳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02-22 10:04

一、办理流程 image.png


二、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属管理部收到银行在系统提交的申请后,完成贷款审查与批准(5个工作日);贷款签约并收齐纸质资料后,完成贷款发放(5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以上时限不包括在委托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发商办理手续的时间。


三、贷款材料

请参照本中心微信公众号的“业务指南”--“贷款指南”内相关内容及相关宣传册。


四、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1、个人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两人以上[夫妻、父(母)子(女)]共同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根据2023年阳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501元/月的标准,凡职工月缴存额低于850元(含850元)高于162元的,个人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两人以上[夫妻、父(母)子(女)]共同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55万元。

3、根据广东省公布的第四类城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凡职工月缴存额在162元(含162元)以下的,个人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两人以上[夫妻、父(母)子(女)]共同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

温馨提示:

1、两人以上[夫妻、父(母)子(女)]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不一致的,以最高一方月缴存额为标准审批贷款额;

2、缴存职工贷款申请日公积金账户余额≥3.5万元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在原有各档次额度基础上增加5万元。两人以上[夫妻、父(母)子(女)]共同申请贷款的,其中一人满足余额条件即可;

3、二孩家庭购买首套房在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房以及购买装配式建筑住房、立体生态住宅的家庭在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4、高层次人才最高上浮3倍最高贷款额度;

5、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不与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叠加使用


五、贷款对象

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

温馨提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近6个月内最低缴存额作为贷款额度审批参考标准。


六、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2、贷款申请前单位未按时缴存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暂不受理贷款申请,待单位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后,才可以受理贷款申请

3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除了上述第二点有关规定外,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4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个人信用的要求,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借款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人;

6、提供的抵押物符合抵押登记要求(详见第九、十一条)

7、不存在不予及限制贷款情形;

8、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贷款期限及抵押率

1、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2、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不动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3、当二手房申请贷款价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或交易课税系统评估价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龄超过30年的二手房屋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所购房屋房龄≦10年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10<房龄≦30年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八、贷款利率

1、缴存职工家庭首套及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时执行利率如下:

缴存人家庭首套房贷款期限≤5年的2.35%,>5年的2.85%

缴存人家庭二套房贷款期限≤5年的2.775%,>5年的3.325%

2、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按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约定的利率执行。

3、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在公积金贷款批准发放后,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年(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执行:

(1)对非个人原因造成停缴的,取消执行“从住房公积金停缴次月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息”,并督促相关单位办理缓缴手续;

(2)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停缴的灵活就业人员,从每年7月起在同期同档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0.1%,直至恢复正常缴存。


九、不予贷款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为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如:商铺、商住、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度假公寓、别墅等)

2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3、职工与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4、职工家庭仍有尚未结清公积金住房贷款的;

5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购买的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注明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7、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申请人5年内单一借款、信用卡有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8、借款申请人以使用虚假或已失效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被公积金中心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0、农村宅基地房屋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1、当二手房申请贷款价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或交易课税系统评估价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龄超过30年的二手房屋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2、对在我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它情形。


十、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申请日期最近一个月内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曾用名户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购(建)房屋所在地(阳江市/阳春市/阳东区/阳西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为依据

温馨提示: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范围。)

1、对首套住房的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无房产(住房)登记和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

温馨提示:如果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住房,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如果缴存人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在我市名下无住房的,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可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2、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1)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自住住房的房产登记记录(登记记录为有效状态)

(2)职工家庭已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住房产权已转移的,根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确认,不作已有的住房计算)

3、对第三套住房的认定:

(1)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两套自住住房的房产登记记录(登记记录为有效状态);

(2)职工家庭已有次住房贷款记录(住房产权已转移的,根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确认,不作已有的住房计算)

(3)家庭成员与其他家庭共有产权的,每一个部分产权住房计算一套住房,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如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其他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套数也一并计算住房套数。


十一、限制贷款情形

1、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职工,自全额退款之日起,取消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期间不良诚信记录将保留在公积金诚信系统中;

2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申请人5年内单借款或单一信用卡有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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